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财会〔2010〕94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企业,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工作,全面提升高级会计人才素质,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情况,我们制定了《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
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合格后,方可申报。申报评审时,还须参加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
第三条 通过考试与评审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会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会计改革和管理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学历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三)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
计工作满5年。
(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5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5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掌握国内外会计改革与发展最新趋势,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为本单位经济管理和业务决策提供积极的指导或咨询。
(二)业绩条件
至少应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组织或指导一个地区(行业、系统)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为加强会计核算、健全内部控制、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
2、担任大中型企业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3年,并取得较好成绩。
3、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以财务预算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参加设区市以上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大型企业改制方案等审定中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并被采纳,取得成效。
5、在会计岗位业绩突出,受到设区市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
(三)论文著作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1500字)。
2、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独著或标明所承担部分),撰写2万字以上。
3、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会计科研课题研究,并形成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报告,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
4、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第六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1、担任大中型企业单位(设区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5年,并取得显著成绩。
2、从事会计理论研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有应用价值的文章;或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省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撰写8万字以上。
3、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省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财会机构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
4、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会计管理问题,其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或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省级二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5、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解决本单位重大疑难财务问题,该问题的解决能够为本单位带来经济效益,或对本单位有重大贡献。
6、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举办的会计知识大赛获得一等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取得学历、会计师资格及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计算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五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足本标准条件第九条所规定的相应年限。
第十六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财经类专业学历,非财经类专业申报人员,必须具有相关财经类专业学习经历。
(二)所称“主持或承担”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三)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著作、专业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十八条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下,由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省财政厅会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29日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财会〔2005〕8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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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水平考试:
考试内容以管理会计师(中级)教材:
《风险管理》、
《绩效管理》、
《决策分析》、
《责任会计》为主,此外还包括:
管理会计职业道德、
《中国总会计师(CFO)能力框架》和
《中国管理会计职业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试:
包括简答题、考试案例指导及问答和管理会计案例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