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财会资讯 >

应取消平安证券保荐资格 万福生科应退还募资


       曹凤岐认为,通过罚款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并不解决问题,“应把所募集资金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加大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他建议对虚假披露的上市公司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推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终身保荐制度,并提出如果中介机构保荐的多家公司出现问题,应终身停止该机构的保荐资格。著名经济学家刘纪鹏(微博)则拷问万福生科背后的监管体制,他在微博上写到:“审批者面对万福生科负责吗?发审委员负责吗?既然上市是保荐人带着上市公司跑发行部和发审委跑出来的?后二者处理造假当然手软?”

  宋一欣建议推动制订《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和“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在证券市场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厉健则认为平安先行赔付方案有一定诚意,但该方案仍有待改进,他指出,平安证券实际赔付多少还有待观察。根据公告披露的股票质押情况,最终赔款主要由龚永福承担。

  行政罚款难以解决投资者补偿问题

  对于证监会开出巨额罚单,成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曹凤岐教授表示,7千万的罚单是行政处罚,包括对上市公司的处罚,都不是给投资者的,实际都上缴了国家财政。

  “平安设立的3亿元补偿基金确实看起来比较有诚意,但是怎么补偿投资者实际上并不清楚。这只是一个所谓“代偿”(本该由上市公司补偿)的方案,如何补偿每个投资者是个未知数。”

  曹凤岐认为,所有通过罚款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并不解决问题,《证券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力度很不够,应把所募集资金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加大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厉健也表示,平安补偿方案是平安证券危机公关为主、维护投资者利益为辅。他指出平安方案有待改进的三点:一、网络补偿系统开放时间应延长到两年;二、补偿方案建议改为期满未发出有效指令的视为接受;三、需要修改和完善损失计算方法。

  刘纪鹏直指万福生科造假背后的监管体制,他表示:“当初大家对监审不分导致三高超募的批评,证监会同志却认为股民用这么高的价格申购新股,我们一定要严格审批。可是审批者面对万福生科负责吗?发审委员负责吗?既然上市是保荐人带着上市公司跑发行部和发审委跑出来的?后二者处理造假当然手软?同样是为了保护股民利益不能让万福生科退市,否则不稳定。”

  应对虚假披露的上市公司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作为《证券法》的起草人之一,曹凤岐教授一直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奋力疾呼。谈及此次万福生科造假,曹凤岐指出,“要真正保护投资者,应该在制度和法律建设上做更多的工作”,并应该追究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曹凤岐指出,从当前法律层面的处罚执行情况看,我们主要还是进行行政罚款,而且罚款力度不够,使得上市公司造假成本很低。

  “如果一个公司对投资者造成了很大损害,相关责任人应该负刑事责任,严重者应该判刑蹲监狱,这样上市公司就不敢造假了。” 曹凤岐如是说。

  同时,他建议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负责人、中介结构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的市场禁入处罚,建议推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终身保荐制度,并认为,当一家中介机构保荐的多家上市公司出现问题,应该终身停止该中介机构的保荐人资格。

  对此,厉健表示赞同,他表示应加强行政监管处罚力度,如违法情节严重,直接退市、巨额罚金、吊销牌照。加重刑事惩戒力度,牢底坐穿、巨额罚金。增强司法救济力度,股民索赔,让造假欺诈者赔得倾家荡产。

  宋一欣则介绍了海外民事赔偿的操作方式:先赔至个人破产(有年限,如八至十五年),然后保险赔,投保高管年薪六倍(强制保险的),然后用上市公司财产。

  启动集体诉讼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规定,尽管万福生科欺诈上市的性质明确,但依法仍然不能直接退市。对于这种法律条文的滞后让管理层乃至整个市场陷入尴尬境地,曹凤岐表示:“《证券法》已经修改过一次,但随着时间推移,还存在法律滞后问题,应进一步修订《证券法》, 制订实施细则,必须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

  在访谈中,曹凤岐也表示,如果个人投资者进行法律诉讼,很难拿出有利证据,所以,要能够真正使投资者得到赔偿需要启动集体诉讼制度。

  对此,著名证券维权律师宋一欣在微博上写到:“本次万福生科案的补偿方案,实际上使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十二年间最接近地站到了集团诉讼制度的大门口。应当为推动集团诉讼制度嵌入民事诉讼法中而努力。”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更新时间2022-03-13 11:17:26【至顶部↑】
联系我们 | 邮件: | 客服热线电话:4008816886(QQ同号) |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诉中心网站纠错二维码手机版

客服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