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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2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201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机构负责。
   (二)考试报名和资格初审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负责。有关报名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各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报名资格的终审。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201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3日、24日两天。                                           
   201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全省原则上在南京设立考点,具体地点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及管理模式
  201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设置仍为《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4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各科目试题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应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生“严禁携带资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违者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开始后,如使用手机(开机状态)的,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各地报名时要公示此要求。
  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五、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科,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科,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科,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四)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考试的,请按《关于转发〈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5〕42号)执行。
  六、报名组织
  (一)201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报名时间从2010年5月开始,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网上报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驻宁中央、省各直属单位网上报名时间为2010年5月19日--6月19日,报名网址:。
  其他各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报名。
  (二)凡新报考者,网上支付成功后,应按规定将有关材料送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需送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本人近期2寸同底免冠照片1张;
  2.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4.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
  考生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自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一旦在审查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三)对于往年已参加过考试的老考生,只要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写相应报名信息,经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可完成报名,不需再提交其他报考证明材料。
  (四)驻宁中央、省各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新报考者网上支付成功后应将有关报名材料于2010年6月21日--6月25日(上午8:30--11:00,下午2:00--5:00;)送省企业法制工作协会接受资格审查,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2-1号,联系电话:025--83232730、83235183。
  (五)10月18日起,考生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收费事宜
  (一)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8〕59号、苏财综〔2008〕32号)的规定,201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60元(含考务费、试卷费、答题卡费等)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二)驻宁中央、省各直属单位的报考者有收费票据需求的请凭准考证到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务结算中心领取,具体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机械大厦2513房间。
  八、其他
  (一)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指定用书的征订与发行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具体征订事宜另行通知。联系电话:025--83392507。
  (二)有关考务技术问题和报考资格条件的咨询,请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网站服务指南查询联系方式。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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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16 09:57:38【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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